案件经过:2018年11月7日22时许,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、徐某乙等人在本市未央区XX村与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,并引发相互撕扯。期间,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、徐某乙将北某某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,致北某某头部受伤。经鉴定,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。2019年5月15日,被告人
案件经过:2018年11月7日22时许,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、徐某乙等人在本市未央区XX村与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,并引发相互撕扯。期间,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、徐某乙将北某某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,致北某某头部...案件经过:2018年11月7日22时许,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、徐某
上诉人裴XX因与被上诉人王X、刘XX、原审被告韩城市XX公司、原审被告韩城市XX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(2018)陕011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...上诉人裴XX因与被上诉人王X、刘XX、原审被告韩城市XX公司、原审
温馨提示:尊敬的用户,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赵海飞律师。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赵海飞律师电话(13636818556)寻求帮助。